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对原订立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修改、补充、废止的行为。对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发生的、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称之为订立变更;对于劳动关系建立之后发生的、对劳动合同变更的,称之为履行变更。
履行变更的一般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书面形式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对于劳动合同进行变更,需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有人会问了,未达成一致怎么办?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任一方不同意均需要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但是特别提示劳动者,不同意一定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给用人单位!不要落入履行变更的补充原则的“陷阱”中:事实变更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事实变更原则怎么理解?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口头通知劳动者对原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了部分变更,双方没有签署书面文件,劳动者在“实际变更”后一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劳动者接受了变更,不得再提出异议或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