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生产部门的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出售这个假定,当然只是意味着:它们的价值是它们的价格围绕着运动的重心,而且价格的不断涨落也是围绕这个重心来拉平的。此外,必须始终把市场价值——下面我们就要谈到它——与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个别商品的个别价值区别开来。在这些商品中,有些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也就是说,生产这些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少于市场价值所表示的劳动时间),另外一些商品的个别价值高于市场价值。市场价值,一方面,应看做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看做是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并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只有在特殊的组合下,那些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才会调节市场价值,而这种市场价值又成为市场价格波动的中心,不过市场价格对同类商品来说是相同的。如果满足通常的需求的,是按平均价值,也就是按两端之间的大量商品的中等价值来供给的商品,那么,其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的商品,就会实现一个额外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而其个别价值高于市场价值的商品,却不能实现它们所包含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说什么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能够出售,就证明这样的商品满足需求所必需的,这种说法是无济于事的。在上述假定的情况下,如果价格高于中等的市场价值,需求就会减少。在一定的价格下,一种商品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地盘;在价格发生变化时,这个地盘只有在价格的提高同商品量的增加相一致的情况下,才能保持不变。另一方面,如果需求非常强烈,以致当价格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调节时也不降低,那么,在这种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决定市场价值。这种情况,只有在需求超过通常的需求,或者供给低于通常的供给时才可能发生。最后,如果所生产的商品的量大于这种商品按中等的市场价值可以找到销路的量,那么,那种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调节市场价值。例如,这种商品能够完全按照或者大致按照它们的个别价值来出售,这时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些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也许连它们的成本价格都不能实现,而那些按中等平均条件生产的商品,也只能实现它们所包含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里关于市场价值所说的,也适用于生产价格,只要把市场价值换成生产价格就行了。生产价格实在每个部门中调节的,并且按照特殊的情况调节的。不过它本身又是一个中心,日常的市场价格就是围绕着这个中心来变动,并且在一定时期内朝这个中心来拉平的。
不管价格是怎样调节的,我们都会得到如下的结论:
1.价值规律支配着价格的变动,生产上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的减少或增加,会使生产价格降低或提高。
2.决定生产价格的平均利润,必定总是同一定资本作为社会总资本的一个相应部分所分到的剩余价值量接近相等。既然商品的总价值调节总剩余价值,而总剩余价值又调节平均利润从一般利润率的水平——这是一般的规律,也就是支配各种变动的规律——,那么,价值规律就调节生产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