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否则的话,无论是哪种政体,不管是谁在统治,本质上都是专制统治。
说到这里,我们需要做一个概念上的区分,法治(rule of law)与法制(rule by law)并不一样。前一个法治是治理的治,它的核心观点是把法律作为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或者阶级都无法凌驾于法律之上,后一个法制是制度的制,此时,法律不过是统治者实现自身意志和利益的手段与工具。亚里士多德本人虽然没有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但是从他的表述看,毫无疑问他支持的是前一个法治而非后一个法制。
另外,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亚里士多德虽然批评民主制的极端形式,但他没有否定民主制,他对于民主制本身的评价却要高过柏拉图。在三种好政体的变体中,相比起僭主制和寡头制,亚里士多德认为民主制是最可容忍的。
不仅如此,他还认为集体的智慧要胜过一个人的智慧,卓越之士之所以出类拔萃,正是因为他们集众人之长于一身,但是卓越之士的这个品质,完全可以由众多各有所长的普通人汇聚在一起而得到。所以亚里士多德认为,群众只要不是过于卑贱,当他们全部汇聚在一起的时候,整体的判断就会优于或者至少不逊色于专家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