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回同性婚姻。文明社会的两条最基本的原则,一是自愿,二是对他人无害。支持同性婚姻不仅仅是因为人有自由、人可以离经叛道,也因为同性婚姻同时符合这两条原则,所以才可以合法化。所以这套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真的能够被用来支持所有其他的非主流的性偏好吗?
首先,恋童显然不满足这套标准。未成年儿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简单来说他还没有能力知道自己是不是真正的自愿。未成年人在经济能力和心理认知上,与一般成年人仍然有差距,因此在生活中更容易对他人形成信赖和依附关系,性意志更容易受到影响和操纵,这就是为什么有法定的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也就是能对性行为作出有效同意的最低年龄。在我国,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与不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哪怕这个未成年人表示自愿,也算作强-奸,且加重量刑。
我们再多说一句。什么是有效的自愿,这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除了最低年龄之外,在性同意方面,还有一个概念叫不平等关系或地位,比如监护人、老师、教练、上下级、爰豆与粉丝等,利用权威地位、受信赖地位等不平等关系或地位与未成年人甚至是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在道德上,甚至是法律上都是不能被接受的。
归根结底,我们认为这样的自愿,不是真正独立的判断,很有可能是直接或间接被逼迫和操纵的结果,所以不算做有效的自愿。这就是为什么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不能滑坡到接受非自愿或无效自愿的性关系,比如恋童,比如师生恋,比如睡粉,有效的自愿这条原则,就是这个滑坡的路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