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译文
侍中曾公亮执政的时候,每次收到各地案件的报表都亲自阅读。
当时密州的民田发现了一个银沙,被人抢了去。大理寺判决抢劫犯死刑。
但是曾公亮却有不同的看法,他说:“这东西是禁物,虽然被抢了,但是和偷窃民家的财物有点差别,但是罪不至死啊。”就将这个案件发还重审,最后按照抢劫禁物的律法没有判处死刑。
原来,类似的案子都是判处强盗死刑。这个案子以后,就再也没有死刑了。
故事出自内翰曾肇撰写的行状。
02
原文
曾公亮侍中在政府时,每得四方奏狱,必躬阅之。
密州银沙发民田中,有强盗者,大理论以死。
公亮独谓:“此禁物也,取之虽强,与盗民家物有间,罪不应死。”下有司议,卒比劫禁物法,盗得不死。
先是,金银所发多以强盗坐死,自是无死者。见曾肇内翰所撰行状。
03
补
曾公亮:北宋宰相,昭勋阁二十四功臣之一,封鲁国公。他被宋神宗赵顼称为“可方汉张安世”。
曾肇:北宋官员,曾巩的异母弟弟,被追封为曲阜县开国侯。他在地方上做了不少政绩。
04
感
我没理解这个故事里的强盗是什么意思,我个人理解的是“强行盗窃”的意思,也就抢劫。这曾公亮认为抢劫的罪行比一般偷窃要轻我表示不甚理解。
我个人觉得是不是需要判决死刑还是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只是单纯的抢劫没有杀伤他人的话,直接死刑也确实也有点太过分了。就算是按照咱们现在的标准,盗抢一些特别危险的违禁品也不过是三年到十年的刑期,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到死刑。但是这个罪名无论如何也应该比一般的入室盗窃要严重得多。
还是不能对古人要求得太过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