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我们说你那样做,没表现你的自由意志,只不过表现了你的自由选择,为什么?
因为光从公共秩序看,我们没有办法深入到你的灵魂,你为什么做这样做?,从来不隐瞒自己的实际收入,按要求国家要求去服兵役等等,这里有你的自由选择,你选择了去了,你选择了一点收入都不隐瞒了,这是有,但是,谈不上是有意志。
还是两句话,我们现在不知道你是从自我立法角度,在自我立法自我行动角度去看,还是按照从责任感还是一种个人的优越性上去做,你看不出来。公共秩序,不要误解。公共秩序不是说一点没有伦理生活,公共秩序里面当然有伦理生活,不破坏公共的环境,
在图书馆里保持安静,当然是有道德层面在里面。
不要误会,刚才讲的好像有道德层面的问题,但是,在康德看来,这只不过是自由选择在公共法律下的和谐,而不是有有德的个人组织的公共同体的和谐,可以说是一个外在的有法律联系起来的一个人的共同体里边的一个和谐。
我们这儿不要出声音,或者在看书,是很和谐,我们共同体在里边,只是牵涉到我们出于种种外在的考虑,我们保持遵守秩序,而不是康德说你不要搞错,它不是有德之人的共同体,他那种和谐。
那种和谐,我为我自己立法,我也为你立法,我遵守的是我的立法,同时也是你的立法。康德由此,首先论证说一个基本的自由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他应该是制度的基础,自由的基础是什么?
就是我们能在能够各种选项当中,选择的能力。
我们的选择能力,得要服从道德公共的法律。是一个自由社会、自由的政治和社会制度,或者说以自由为基础的社会和政治制度的一个先决条件,人有自由,有选择自由,有自由选择的能力,但是,在这里他得服从公共的法律。康德指出,可以对每个有着同样的自由权利和个人的自由选择能力的人,我们可以有哪些强制的约束,恰恰不是不自由,而是一个以自由为基础的政治和社会制度所必须的。
所以,香港的现在学生这样搞,是不是自由?
根本就不用讨论的,根本不自由,因为你现在涉及的是,你占领了一个公共空间,而公共空间不是任何个人可以占用的,代表了香港的一些分子,哪怕4/5的人也没有权利占领公共空间,因为公共空间他本身是一个制度性的建构。
公共空间里面要求的就是一种外在的元素,我承认你有选择,你有选择的权利,也有选择的能力。但是,现在事关公共秩序,对不起,我在这样一个领域里面,必须要给你一些限制,不是说你有能力,甚至不等于否定你自由选择的能力,也不等于否定你自由选择的权利,这是两码事。
你香港现在学生的误区,你只要派警察,你只要采取强制手段驱离,你就是不承认我有权利,这是两码事。我当然承认你有权利,否则就不要限制了。限制的前提,就是你有能力选择,你也有权利选择,但问题在于现在这是一个公共空间,我们如何来保证一个共同体的一个和谐。
当然这是法治的和谐,对不起,我只能给你有很多法律或者法规上的一个限制和规定,就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必须建立,恰恰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上的一个社会制度和政治准备去必须要做的。
另外在康德看来,我们人有义务。
对于个人来说,人可能变得更坏,而康德是一个无可救药的乐观主义者,他始终强调的是类,作为人类的类来讲,从历史的长河来看,人类是进步的,个人不一定进步,个人堕落是可能的,康德如果活到1933年到1945年,他会说盖世太保是可以理解的,人当然会堕落,当然会从贝多芬和歌德这样的德国人,变成希特勒这样的德国人,但作为个人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作为人类来说,他是可以完善的。
所以,从道德原则上来讲,我们人有义务离开自然状态,要进入一个法治的状态,也就是国家。因此私人财产,是在这样的一个进步当中必要的一个环节,而国家要保证私人财产,也是其中的应有之意。
在一个正义的公共秩序中,人们有权根据自己的幸福概念来追求幸福,但是,还是要搞清楚,你也有义务尊重别人,别人也有权利。也,别人也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幸福概念,来追求自己的幸福。实际上,还是要“把自己当目的,同时也把别人目的”的原则延伸下来的。
但是,康德的观点的关键不是公共秩序,是保证私人利益的手段这样一个意思。如果,康德就没有脱离英国古典政治哲学家,那他的关键不在于说公共秩序是保证我们私人利益的手段,或者说是一个工具。
而是康德在这里超出了英国人。法制本身就是目的,这一点当然他讲得很好,在康德、费希特、黑格尔那里,国家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工具,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在大前提下,我们也可以把他看作是工具,到少是保证和平的一个工具。
因为国家是保证自己的国民,能够在和平条件下生活的一个工具,但从根本上来说,它不是工具。其实康德在这里说得很清楚,法治不是工具,法治本身是目的,因为法治渗透着对人的尊重,不是把人把什么来防。
所以,当然,香港人要追求自己的利益,可以“闹”,但要以合法的形式去闹,不能占领公共空间,要派律师代表他们的民意和政府进行谈判,或通过法律规定的人有流行结社的自由这种形式,来提醒当局,解决他们的诉求,或给予他们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方案。
这是两方面造成的,如果当局不理解民众的心声,不给予关注,那当然会激怒民众,导致他们也不遵守国家所制定的法律了,尤其是现在局面,也不能只怪一方面。置之不理,事情不会自动的消失的,只会越演越烈,排除所谓的敌对势力的操盘,那只是外在的因素,没有他们,香港人所反映的问题也不会自动的消失。
不是什么在下一盘大棋,不是这个意思,是香港人自己已经僭越了他们所设计的自由原则,比如不能侵占公共空间,这就是犯罪了,至于,他们的问题,需要以合法的手段去进行维护和声张,并不是不支持他们维护自己的利益。
但是,现在的问题的是,他们认为他们之前合法的手段,没有人叼他们,或者没有德到合理的回应,于是,他们就要升级手段了。当然,他们本身就是在法治观念下生长的一批人,道理他们不是不懂,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两者之间不和谐,怎么解决?说到底,民众和权力部门之间,要价还价的关系。谈判桌不谈,或谈不拢,那就怎么办?
个人想法,香港的富人们,该捐点钱了,或让点利了,不能不发声,笑看风雨。我认为,不是什么在下一盘大棋,港府有一定的自治权,他们一开始就有一定责任,以致到今天不可收拾的一面,这将对香港社会造成巨大的撕裂感,那些沉默的人也有问题,不反对,也是一种默认。
不是把人当什么来防,这一点也是我们原来讲康德,或者讲西方近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始终忽略的。因此都会认为,西方的近代的道德就是政治哲学,似乎完全是功利主义的。其实不是那样,法制本身就是目的,是我们人作为目的王国的成员有义务去达到的,换成比较俗,我们人作为目的王国的成员,有义务遵守法律,而不是去触犯法律和犯法。
地方不是怕惩罚,不是怕犯法,不是怕要倒霉,而恰恰是我们作为一个有德行的人,我们认识到原则,是从我们人是目的原则化出来的,根本不矛盾的,根本不冲突,他只不过就是人是目的,这样的一个原则在公共领域的一个延伸和展开,这是一回事。
在康德看来很奇怪,服从法律怎么就没有自由意志了,笑话,我服从法律才能够证明,我人是自由的,康德会这样来看,为什么?
根据还是那个人是目的大原则,康德说,他的自由和自主的或者自律的学说,是对一个自由的社会秩序的维护,我们之所以对一个自由的社会秩序,我们有一定的义务。不是,因为他是一个可以让我们更幸福的一个手段,我们才对他有义务,因为你要破坏了他,他就不能为你谋利了。
不是这样的,不是因为他是使我们幸福的手段,我们才认为自由的社会秩序对我们有意义,而是因为他是我们的自由本身所提出的一种要求。如果我们还认为人是自由的,我们就应该接受这样的一种要求,你得服从法制,这是对我们自由的,自己对自己提出的一个要求,要求不是任何人提的,还是我们给自己的自由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