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首发•折狱龟鉴•议罪卷•095陈奉古咎法

01

译文

陈奉古在贝州担任通判的时候,有一个士兵抓住了一个盗贼。盗贼的母亲妄图前去解救盗贼,不增项被士兵推到在地,第二天就死了。因为这个事,这个士兵就被判处了死刑。

陈奉古说:“如果放任这个盗贼逍遥法外,那么法律就形同虚设了。现在士兵既然已经抓住了这个盗贼,自然而然的要把他看管住。现在士兵因为看管盗贼而失手致人死亡,还被判死刑,那不就是要让以后的士兵都不要再去抓捕盗贼了么?这样杀了一个无辜的人,还让盗贼更加得意猖狂,尤为法律的本意。”于是陈奉古九江这个事向上级机关汇报了,上级机关判定士兵受杖刑。这个判决大家都很服气。故事出自主簿王向撰写的墓志铭。

按:古代的判决,都先考虑名分,再考虑清理。这个案件中的死者想要救的人是被抓住的不法分子。就算她是盗贼的母亲,也不能去救。

士兵不能释放盗贼,这是他的职责。就算是势单力薄,也不能轻易释放盗贼。前面母亲相救儿子就是违反行为,而后面士兵不释放盗贼正式捍卫法律的行为。两者发生冲突,看上去像是斗殴,但是其实不是斗殴。如果以斗殴论处,那就是不正名分,不原清理。

陈奉古说“法非是”,不说“法当得捍”,这是把锅甩到了法律上。实在是官员的失误。

内翰沈括说:寿州有一个人,杀了老婆娘家好几口人。州里的法官以“不道”的罪名判决老婆有罪。刑曹反驳说:“只是殴打老婆的父母就已经是恩断义绝了,现在何况是谋杀了老婆的父母呢?不应该再对他的老婆进行判决。”

邢州有一个强盗杀了一家人。这家两口子当时就死了,儿子第二天也死了。州里的法官判决他家的财产都按照绝户的规则归女儿所有。刑曹反驳:“这家夫妻俩死的时候,儿子还活着,所以夫妻二人的财产应该由儿子继承。这个案子里继承财产的看上去是亲闺女,其实是亲姊妹,这个事得解释清楚。”故事出自《笔谈》。

寿州的判决,问题出在不讲清理。邢州的判决,问题出在名分不正。

这些庸碌的官员判案,大多数都是率性而为,哪懂什么法律。不仅现在,古代的时候也有类似的故事。

宋文帝的时候,皇帝下令强盗的期亲要去当兵。

余杭人薄道举就是个盗贼,他的本家弟弟代公、道生都是他的同爷爷的兄弟,因为代公的母亲是薄道举的期亲,所以决定从这边论,让代公道生代替自己的母亲去当兵。

尚书左丞何承天认为:“夫人有三从的讲究,丈夫死了就要从儿子。现在薄道举是强盗,他的叔叔已经死了。代公道生都是他的本家弟弟,不应该代替他去当兵。现在却要从婶子是薄道举的期亲来判定,让婶子的两个儿子代替母亲去当兵。这既否认了大功亲不代替的制度,又损坏了妇女三从的制度。我看这母子三人都不应该卷入这件事情。”故事出自何承天传记。

这些人连男女之别逗分辨不出来,还妄图让妇人去当兵,这不是名分不正情理不原么?这都是那些庸碌的官员做出来的糊涂事,大家不能不知道。

02

原文

陈奉古主客通判贝州时,有卒执盗者,其母欲前取盗,卒拒不与,仆之地,明日死。以卒属吏,论为弃市。

奉古议曰:“主盗有亡失法。今人取之,法当得捍。捍而死,乃以斗论,是守者不得主盗也。残一不辜,而剽夺生事,法非是。”因以闻。报至,杖卒。人称服之。见王向主簿所撰墓志。

按:古之议罪者,先正名分,次原情理。彼欲前取者,被执之盗也。母虽亲,不得辄取也。此拒不与者,执盗之主也。卒虽弱,不得辄与也。

前取之情在于夺,不与之情在于捍。夺而捍焉,其状似斗,而实非斗。若以斗论,是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也。

奉古谓“法非是”,不曰“法当得捍”,夫奈何归咎于法?盖用法者缪耳。

沈括内翰说: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州司以为“不道”,缘坐妻子。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于谋杀。不当复坐其妻。”

邢州有盗杀一家,其夫妇即时死,有一子明日乃死。州司以其家财产依户绝法给出嫁亲女。刑曹驳曰:“某家父母死时,其子尚在,财产乃子物。所谓出嫁亲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见笔谈。

寿州之断,失在不原情理也。邢州之断,失在不正名分也。俗吏用法,大率多然,法何咎耶?

不唯今耳,古亦有之:宋文帝时,制劫盗同籍期亲补兵。

余杭人薄道举为劫,从弟代公、道生并大功亲,以代公等母存为期亲,而谓子宜随母补兵。尚书左丞何承天议曰:“妇人三从,夫死从子。今道举为劫,叔父已殁,代公、道生并是从弟,不合补谪。乃以叔母为期亲,而令二子随母。既乖大功不谪之制,又失妇人三从之道。谓其母子并宜见原。”出南史本传。

夫不辨男女之异,而谪妇人补兵,岂非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之甚者欤?此俗吏守文之弊,不可不知也。

03

沈括:北宋官员,知名科学家,著有《梦溪笔谈》。他个人最遗憾的是自己的仕途不畅,但是也正因为如此他才能创作出《梦溪笔谈》。鱼和熊掌不能得兼。

期亲:指按照古代丧葬制度需要服丧一年的亲戚。按我的理解应该是自己的亲兄弟姊妹。

大功亲:堂兄弟,同祖父的兄弟。

04

今天这篇颇具法治精神,窃以为非常先进。

第一个故事和现在的“袭警”罪有些类似,网络上对于这类“袭警”向来是深恶痛绝的。如果那个士兵放在现在的话,可能也得撤职查办,毕竟死了人了。但是我内心认为,“袭警”的这类人就应该死了白死的。这种人都“死了白死”了,还会有那么多“袭警”的事情发生么?

第二个寿州的案子让我想起前些日子的那个岳父灭女婿满门案。那个案子也是一波三折,一审判决死刑,二审判决死缓。受害人家属申请再审,最终还是判决了死刑。这个故事里面最离谱的是,故事中死者的老婆也就是凶手的闺女,出具了谅解书。这也是二审改判死缓的一个原因。不得不说,二审法官还不如封建官员。

第四个补兵案子,在我看来就是代公道生家里惹到了不该惹的人,所以才会被牵强附会,导致他们要去当兵。正常人不会以那么刁钻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只有别有用心的人才能另辟蹊径想到这种方法。最终也瞒不过聪明人。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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