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与逻辑
辩证法的本体论性质,就是它把人的存在的历史性置入了理性,使理性成为历史的归宿地。
“历史性”
什么样的事物可称得上是有历史性的呢?在一个有普遍联系的自然世界中,每一种感性存在物的“命运”,就是它必得经历因普遍联系、普遍的相互作用而起的生成、变化和消失。这种“命运”就是由无限广泛有复杂的因果联系所造成的盲目的必然性。它是这种“命运”手中的玩物,这种“命运“并不是它的内在本质,”命运“成就它,又消灭它。它在它的历事过程中并无任何“主体性”可言,它的“历事”,无非是获得或丧失某些属性与样态,在这种获得和丧失中,它始终既是它自己,又是他物,所以,它的故事其实不属于它。之所以说感性的自然物没有历史,正因为时间不属于它的本质规定。
另一种存在物则与此不同,这种存在物的本质属性不是来自外部“命运”对它的赋形或去形,它必须自己形成自己的本质属性。这种本质属性的自我生成,使这种存在物的时间性即构成它之存在的本质方式。这种存在物是什么?正是人。人之作为人的生活,即是一种自我生成着的命运。
由此,仅当事物本身作为命运生成之过程时,它的时间性才就是历史性。
人类社会组织的各种形式类型,并非早就存在于一个固定的储存库里。这些形式类型本身即是人类自身的理想。这些理想没有一个是固定不朽的逻辑范畴。理想本身在变化,所以社会组织形式就在时间中自我更新,每一次更新都成为人类生活的时代更替。后一个时代都不与前一个时代断裂,相反地,后一个时代的特征来自包含在前一个时代之理想中的自我否定。
由此看来,人类生活无疑是一个自己编撰着自己的故事的历史进程。其中每一个新的阶段都不是任意形成的,而是受制于某种必然性的。但这种必然性绝非来自过程之外的规定,而就是这个过程自生的命运,是这个过程的一切先前阶段上的人类活动都给后面阶段确定了基本前提和条件。
如果我们说一个过程是“历史性“的,这即意味着,这个过程是形式自身的自我形成、自我发展、自我更新,也就是说,这个过程在时间中创造着自己的规律(命运)。
佛学中的“业“之观念,正与这里所说的”历史性“观念一致。业是造作的意思。造作是人类的思与言行。众生在世必有造作,有造作便形成业力,业力产生果报,总称”业报“。业报即构成一个人或一个民族的命运。命运有两个方面,也即业报有两种——正报和依报。众生造业,就其所造是”不共业“来说,形成众生自体(个人性格);就其所造是”共业“来说,形成众生所依止的国土世界及民族性格。无论个人还是民族,其文化生命,其痛苦或幸福,都是由其自身形成的命运。他是自己造因,自己受果。在受果之时,又造新业。其自由在其中,其命运也在其中,这就是他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