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译文
大监朱寿隆曾经在彭州九陇县担任县令。
当时有一个案子,是一家人七口都被大火烧死了。
朱寿隆说:“哪能一家人全部被烧死一个都跑不出来呢?这里面铁定有事啊。”
一个月后,果然抓住了凶手。他是先杀的人,然后放的火。
朱寿隆在熙宁四年,死在少府大监的任上。案例出自他的传记。
按:朱寿隆就是发现了这个案件中的蹊跷之处,所以才仔细侦查,终于抓住了真凶。如果朱寿隆直接按照办案人员的汇报,把这个案子定性为意外,那么这个真凶很有可能就会逍遥法外的。
02
原文
朱寿隆大监知彭州九陇县时,吏告一家七人以火死。
寿隆曰:“岂有一家焚而无一人脱者?此必有奸。”
逾月,获盗,果杀其人而纵火。
寿隆,熙宁四年终于少府监。见本传。
按:此盖知其有奸,而严于察捕,故能获盗也。若信吏所告,不以为意,则彼得幸免矣。
03
补
朱寿隆:北宋官员,拼爹出仕。这是他的主要业绩,宋史称其为“为人和厚,接谈怡怡,必当于理,而不屈于权贵。”
熙宁:北宋赵顼时期使用的年号。王安石变法也被称为熙宁变法。
04
感
古时候和现在不一样,火灾能烧死人,但是一次性把一家七口都烧死确实是没那么容易。
我想的是,按理说,唐朝的时候就有仵作了。如果朱寿隆真的怀疑这一家不是被烧死的,尸检应该就能查出一些端倪了。
但是,把仵作这个工作系统化的是宋慈,而宋慈是南宋人。宋慈在《洗冤集录》里面对于被火烧死的各种情况都分析的非常清楚了。如果,按照宋慈的这套理论,必然能够发现此案绝非是普通的火灾,而是命案。【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挣,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这些道理现在已经是平平无奇的常识了。我们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