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译文
蔡高在被任命为福州长溪尉的时候,长溪当地有个老太太的两个儿子出海打渔失踪了。
这个老太太说是仇家谋杀了自己的儿子,于是就到官府状告仇家。
但是分管的官员却为难这个老太太,说:“海上波涛汹涌,你怎么知道你的儿子不是死在风浪之下呢?就算你的儿子真的是被仇家杀害的,我们没有尸体,按照规定我们也不能受理你的这个案子。”
只有蔡高说:“我看这个老太太确实是像有冤屈的,我们不能不管。”于是蔡高就暗中调查了老太太的仇家,发现了一些疑点。蔡高和老太太约定:“咱们去海上搜索十天,十天以后如果还是找不到你孩子的尸体,我就代替你承受反坐的罪名。”于是蔡高和老太太在海上漂泊搜寻了七天,终于海潮将老太太儿子的尸体推上岸。
经过尸检,确认了老太太的两个儿子是被谋杀的。于是蔡高就抓捕了仇家,让他们伏法了。
蔡高,是端明殿学士蔡襄的弟弟。
这个故事出自欧阳修撰写的墓志铭。
按:人有了冤屈,最苦恼的事情就是无处申冤。主管官员说没有得到尸体就不受理案件,这难道不是关闭了伸冤的通路么?
这县尉的职责就是抓华人,如果不能够体恤那些伸冤的人,就是渎职,这哪里是疾恶慕义的人能够做出的事呢?
不过即使这样,蔡高受理了这个案子,这说明蔡高就是疾恶慕义的人。
分管官吏因为没有尸体而拒绝受理案件,尸体就被潮水推上岸。蔡高就是担心尸体被潮水冲到别的地方,所以才和老太太约定:“我们去海上搜寻十天,得不到尸体就代替你受反坐的罪过。”在海上搜寻了七天,潮水就将尸体推上岸,这是在是上天垂帘蔡高诚勤的原因。
分管官吏所担心的事情何足道哉呢?蔡高才是能让老太太伸冤的关键。
02
原文
蔡高,调福州长溪尉。
县媪二子渔于海而亡。媪指某氏为仇,告县捕贼。
吏皆难之曰:“海有风波,安知不水死乎?虽果为仇所杀,若不得尸,则于法不可理。”
高独谓:“媪色有冤,不可不为理也。”乃阴察仇家,得其迹。与媪约曰:“期十日,不得尸,则为媪受捕贼之责。”
凡宿海上七日,潮浮二尸至。验之,皆杀也,乃捕仇家伏法。
高,端明殿学士襄之弟也。见欧阳修参政所撰墓志。
按:人之冤诉,苦于抑塞。谓不得尸则不可理者,岂非抑塞乎?夫尉以捕贼为职,苟不恤冤诉,是不勤职业,岂疾恶慕义之士所为乎!虽然,高受而理之,亦有以也。吏患不得尸,而尸在海者皆随潮出,第恐不幸潮落他境耳,故与媪约曰:“期十日,不得尸,则为媪受捕贼之责。”宿海上七日,而潮浮二尸至,此其至诚勤恤之效也。属吏所患何足虑!是以卒能伸冤也。
03
补
蔡高:北宋进士,蔡襄的弟弟。在长溪县尉任上被称为“神明”,他还被欧阳修称为“天下奇才”。可惜蔡高英年早逝,二十八就没了,没有展现出欧阳修的评价。
端明殿学士襄:即蔡襄,北宋大臣,任端明殿学士,著名书法家、文学家、茶学家。这里说说他作为茶学家的贡献,“小龙团”就是他提倡制作的。
04
感
这个出自欧阳修的《蔡君山墓铭》,其中蔡高和老太太约定的那句话我的翻译和网上找的翻译不太一样。
我考虑,这个事之所以称为蔡高的高光材料,那必然是承担巨大风险的。如果蔡高不需要承担什么风险,那他这一套还真就算不上什么太过了不起的事情。
而且这个故事很有问题,那就是,老太太在家,怎么就知道自己出海的的儿子死了呢?我翻译的是失踪了。
这个案子就算是在现代,也是按照当时不受理案件的官吏那样处理。哪怕有个人跑去自首说“我杀人了”也必须得有相应的证据才能立案。
所以,我倒觉得相关工作人员其实没有什么问题。而蔡高这么一意孤行如果没有证据的话,那铁定是得付出一定的代价。
所以,问题又回到了人治和法制。法制下限高,上限相对低。人治下限低,上限相对高。但是人治上限高的前提是有合适的官员,合适的官员实际上就已经算不上是高概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