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译文
资政殿学士陈荐出仕是担任益州华阳尉。当时有强盗杀人,抛尸在别人的田地里。陈荐前往验尸,被一个女子以移尸投宿陈荐。
田地的主人就将女子的母亲杀了。女子的家人就将地主告到官府。
县令打算将这两条任命直接安排在地主身上,这样就可以避免陈荐负移尸的责任。
陈荐说:“是我的责任我怎么能不承担呢!但是绝对不能让人蒙冤,不能让囚犯认下自己没有犯过的死罪。”后来,终于抓到了真正的强盗。这个故事出自他的传记。
按:地主杀了女子的母亲,本来就应该被判死罪。如果这个时候把另一个死罪安排在他身上,那么真凶就可以逍遥法外了。相比于陈荐的小失误,让杀人者逍遥法外才是大大的罪过。为了让自己免于处罚而导致真凶逍遥法外,实在是不知道什么是轻重。陈荐宁可自己负自己的责任也必须找到真凶,这难道不是君子的作为么?
大理寺丞王璩在担任越州剡县尉的时候,巡查的时候发现水里有一具浮尸,就开始调查。
有的人说:“今年我们遭受了天灾,饿殍遍地,未必就是出现了什么凶杀案件。我们这里治安很不错,何必给自己找麻烦呢?”王璩最终还是要求捕快去抓捕犯人。
几个月以后,州里已经连侦查了,最终也抓到了杀人犯。这个故事出自王圭撰写的墓志铭。
这个两个人和蔡高是一样样的,都是君子不随波逐流。
02
原文
陈荐资政,初为益州华阳尉。有盗杀人,弃尸民田。荐往验尸,旁一女子以移尸告。田主即杀女子之母,其家执以诉官。县欲文致杀二人罪,免荐失盗之责。荐曰:“是责何足避!不可使有冤不报,与囚自诬以死。”既而,果获真盗。见本传。
按:田主杀女子之母,固当死矣,又使其自诬为盗杀人,则盗之罪幸免,而杀者冤弗报,咎莫大焉!乃以苟避简书之责耳,未为知轻重也。宁可己任其责,当使彼伸其冤,岂非君子之用心乎?
●大理寺丞王璩为越州剡县尉时,尝出,见尸覆水中,治之。或曰:“岁饥,人多死,未必有他故也。治之宁免捕贼之罚耶?”卒使捕贼。
居数月,州已批罚,果得杀人者。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此其用心盖与高同,皆君子不苟者也。
03
补
陈荐:北宋官员,官拜资政殿学士。深受韩琦的重视。
04
感
这篇真的好难翻译。
陈荐的传记我找出来了,记录了和这里差不多。就是县官为了帮助陈荐遮掩,就要将两条任命安排在地主身上。不过传记并没有说女子的事。
按记载的话,应该是尸体被盗了。但是我实在想不出尸体为什么会被盗。如果尸体真的被偷盗了,那这里面一定是有问题的。这是另一个案件了,需要调查啊。
反正陈荐的这个故事,这个逻辑我是无论如何都连不起来。
就是我不知道为什么有人会偷尸体,也不明白地主为什么要杀人。完全是莫名其妙。有能厘清楚的小伙伴帮忙解释解释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