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思录》7
一,道体7

14,“人性本善,有不可革者,何也?”曰:“语其性则皆善也,语其才则有下愚之不移。①所谓下愚有二焉:自暴也,自弃也。②人苟以善自治,则无不可移者,虽昏愚之至,皆可渐磨而进。惟自暴者拒之以不信,自弃者绝之以不为;虽圣人与居,不能化而入也,仲尼③之所谓下愚也。然天下自弃自暴者,非必皆昏愚也,往往强戾而才力有过人者,商辛④是也。圣人以其自绝于善,谓之下愚。然考其归,则诚愚也。”“既曰下愚,其能革面,何也?”曰:“心虽绝于善道,其畏威而寡罪,则与人同也。惟其有与人同,所以知其非性之罪也。”(《周易程氏传》卷四,页十一下至十二上,释(革卦第四十九·上六爻辞》)
问自暴自弃之别。朱子曰:孟子说得已分明。看来自暴者便是刚恶所为,自弃者便是柔恶之所为也。((语类)卷五十六,第十九条,页二一O九/一三二八)
又曰:孟子曰:“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也。自弃者不可与有为也。言非礼义,谓之自暴也。”非礼义,是专道礼义是不好。世上有这般人,恶人做好事,只道人做许多模样是如何。这是他自恁地粗暴了,这个更不通与他说。到得自弃底,也自道义理是好,也听人说,也受人说,只是我做不得。任你如何,只是我做不得,这个是自弃,终不可与有为。故伊川说:“自暴者拒之以不信,自弃者绝之以不为。”拒之以不信,只是说道没这道理。绝之以不为,是知有道理,自割断了不肯做。自暴者,有强悍意。自弃者,有懦弱意。(《语类)卷十三,第一四四条,页三八九/二四四)
又曰:“习与性成”⑤而至相远⑥,则固有不移之理。然人性本善,虽至恶之人,一日而能从善,则为一日之善人。夫岂有终不可移之理?当从伊川之说,所谓虽强戾如商辛之人,亦有可移之理是也。(同上,卷四十七,第八条,页一八七一/一-七八)
又曰:孔子说相近至不移,便定是不移了。人之气质实是此者。如何必说道变得?所谓之下愚。而其所以至此下愚者,是怎生?这便是气质之性。孔子说得都浑成,伊川那一段却只说到七分,不说到底。(同上,第九条,页一八七一/一一七八至一一七九)
又曰:且看孔子说底。如今却自有不移底人,如尧舜之不可为桀纣,桀纣之不可使为尧舜。夫子说底只如此,伊川却又推其说。须知其异,而不害其为同。(同上,第十条,页一八七一至一八七二/一一七九)
又曰:以圣人之言观之,则曰不移而已,不曰不可移也。以程子之言考之,则曰以其不肯移而后不可移耳。盖圣人之言,本皆以气质之禀而言其品第,未及乎正有不可之辨也。程子之言,则以人责其不可移也,而徐究其本焉,则以其禀赋甚异而不肯移,非以禀赋之异而不可移也。(《论语或问》卷十七。《阳货》第三章,页三上下,总页五九一至五九二)。
〔译文〕
人性原本是善的,但有些不善的小人是不可改变的,这是什么原因呢?答案是:要说本性,都是善的;要说才分,那就有下等昏愚而不可改变的情况。所谓的“下愚”有两种: 一种自我戕害,一种是自己放弃上进。人只要用善自我修治,那就没有不可改变的人。即使是愚蠢到了极点,也都可以渐渐磨砺而进步。只有自暴者以不诚信而拒绝,自弃者以不作为而弃绝向善,即使和圣人住在一起,也不能使他接受善。这样的人就是孔子说的下愚的人。但是天下自暴自弃的人,并非都愚蠢,往往有些是强暴凶残并且才力过人的人,商纣王就是这样的人。因为这种人拒绝向善,所以圣人称他们为下愚。然而考察一下他们的结局,那确实是愚蠢。既然称他们是下愚了,又怎么能改变?回答是:虽然他们心里拒绝向善,但他们害怕君威而少犯罪过,那就表现得与别人一样了。正因为他们有与大众相同的一面,所以就可 以说明这不是他们本性不善造成的。
笔记:
人性本善,就如同太阳无论是否有意照耀万物,它都自然地散发着光芒。良知本来是无知的,但正因为它是无知的,所以它能够容纳所有的知识。如果一个人能够相信自己的良知,那么他的本性就可以得到改变,即使是再愚昧的人,也能够通过学习和修炼而逐渐开悟。
至于下愚不移的问题,这并不是说下愚之人完全无法改变,而是因为他们往往自暴自弃,拒绝学习和改变。如果他们能够接受良知的指引,愿意去学习和进步,那么他们同样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
圣人之所以能够成为圣人,并不是因为他们天生就比别人聪明,而是因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实践良知,将良知融入到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而普通人之所以无法达到圣人的境界,往往是因为他们不肯去实践良知,或者实践得不够彻底。
①《论语·阳货第十七》第三章,子曰:“唯上知与下愚不移。”②《孟子·离娄第四上》第十章,孟子曰:“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也。自弃者,不可与有为也。言非礼义,谓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③孔子。④商朝纣王之名。史家均谓其恶行乃商朝灭亡之主因。⑤《书经·太甲上》第九节。⑥《论语·阳货第十七》第二章,子曰:“性相近,习相远。”
15 在物为理,处物为义。《周易程氏传》卷四,页二十下,释《艮卦第五十二·彖辞》)
朱子曰:伊川言“在物为理”。凡物皆有理,盖理不外乎事物之间。“处物为义。”义,宜也。是非可否,处之得宜,所谓义也。(《语类》卷九十五,第十九条,页三八四一/二四二O)
问:“在物为理,处物为义。”曰:且如这棹子是物,于理可以安顿物事。我把他如此用,便是义。(《语类》卷九十五,第二十一条,页三八四一/二四二O)
高攀龙(一五六二一一六二六)曰:“在物为理,处物为义”,因物付物之谓也。(《商子遗书》卷一,《语),页十三上)
又曰:此二语关涉不小了。此即圣人艮止心法。······当其寂也,心为在物之理义之藏于无眹也。当其感也,心为处物之义理之呈于各当也。心为在物之理,故万象森罗,心皆与物为体。心为处物之义,故一灵变化,物皆与心为用。体用一源,不可得而二也。(《高子遗书》卷三,《理义说》页三十三下至三十四上)
〔译文〕
事物本身的法则就是“理”,按照这个法则来处置事物就是 “ 义 ” 。
笔记:
万事万物皆有其理,而这个理就在事物本身之中。在物为理,在字上当添一心字;此心在物则为理,当我们把心放在事物上时,事物就有了道理。
“处物为义”则是说,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这些事物。义,在这里可以理解为正当、合适的行动。因此,“处物为义”就是要我们在面对事物时,能够根据其中的道理,采取正当、合适的行动。
“在物为理,处物为义”用心去感受事物的本质,并按照其中的道理去生活,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内心的平静与和谐。
净心斋笔录
二0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